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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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新北市雙溪區雙溪國民小學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

 111年8月31日校務會議通過

  • 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行動載具使用原則辦理。
  • 為導引學生、教職員工及進入校園之專業授課師資於校園內適切使用教育用行動載具,維持學校秩序及安全、教導行動載具使用禮儀並促進學生學習成效,特訂定校園教育用行動載具管理規範(以下簡稱本規範)。
  • 本規範所稱行動載具係指用於教師教學及學生學習,具有資料運算存取、文件編輯、連結網路並裝有學校指定載具管理系統之可攜式行動載具。
  • 借用
    • 借用學校行動載具及充電器材應確實填寫行動載具借用申請表暨使用保證書,借用時應當面清點設備及相關配件內容,並現場點收完畢;借用人繳回行動載具前,應自行備份個人資料及清除所有自行下載非屬原有行動載具之內容、檔案及應用軟體。
    • 借用學校行動載具應以當日歸還為原則,倘因教學或學習用途須長期借用,應提具理由向校方專案申請,期限應以學期末歸還為原則
    • 借用學校行動載具應確實於申請書填列用途、借用(保管)人及借用數量等相關資訊。
    • 借用學校行動載具倘有遺失、遭竊或損毀,應立即通知學校相關單位共同處理,並由學校定期召開相關會議釐清責任歸屬,必要時須負擔賠償責任。
  • 使用與保管
    • 行動載具應於教師教學或引導學習時使用,嚴禁於學習期間使用與學習活動無關之遊戲軟體、社群聊天通訊、通話、攝錄影、發文等應用軟體。
    • 使用行動載具應注意網路及使用禮儀,並配合教師教學及學習活動,切勿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擾亂上課秩序及干擾教師教學。
    • 行動載具應置於學校充電車(櫃)等指定地點進行充電,非經學校及教師同意,不得使用教室或校園內其他電源。
    • 借用人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遵守校園網路使用規範及臺灣學術網路管理規範。
    • 為維護設備正常運作,借用人不得自行拆解行動載具或刪除相關應用軟體。
    • 倘行動載具發生故障或其他不明狀況致無法正常使用,應通知學校相關單位,由學校指定業者協處,不得交由第三方逕行修復。
    • 行動載具已安裝預設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借用人不得私自更換或破解該設備之作業系統及應用軟體;若於借用期間有違前述規定,按情節輕重依校規及相關規定議處。
    • 借用學校行動載具,若有不當使用或違反正常使用之破壞行為,造成設備損壞,經查證屬實,損壞者須全額賠償,必要時學校得取消學生長期借用行動載具資格。
    • 學校行動載具應保管於校園內設有保全管理之場所、充電車(櫃)及班級內附鎖學生個人置物櫃;長假期間行動載具應集中置於學校指定之管理場所。
  • 行動載具使用以本校學生為實施對象,使用距離不少於45公分,使用時間需妥適安排,落實3010原則(用眼30分鐘休息10分鐘)、SH150(學生每週在校運動150分鐘方案),同時參考視力保健、體育運用及資訊素養與倫理相關學習資源。
  • 學校人員違反本管理規範,應按情節輕重依校規及相關規定議處,倘致生財務損失,應負相關賠償責任。
  • 學生未依學校規範或師長指導使用行動載具情節重大者,學校得通知家長並要求學生不得攜帶或於上課時使用行動載具。
  • 本規範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奉核定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其修正時亦同。

 

新北市雙溪國小行動載具借用申請表暨使用保證書

                班學生               因在家學習需求,向校方借用行動載具(目前本校提供ipad借用),借用日期自                  日起至                  日止。借用期間應當盡保管之責任,借用終止日期請立即歸還校方,並保持行動載具之完好無損傷、損壞,如有毀損,照價賠償。

備註:學校提供之行動載具僅作為學生學習使用,無法自行安裝APP,並請勿使用在其他用途,一經發現,校方得以要求立即繳回。

此致

新北市雙溪國民小學

借用人:                  (簽章)

借用日期:                     

◎借用載具編號(由校方人員填寫):

□iPad 1台  序號:______________

□充電線1條 序號:______________

□充電頭1顆 序號:______________

 

 

新北市雙溪國小各班級行動學習載具管理注意事項

  • 學習載具與行動充電車管理事項依新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及其相關規定辨理。
  • 學習載具與行動充電車借管理方式
  • 為使學習載具充分使用,將載具放置於各班供教師上課使用。
  • 行動載具以在學校使用為原則,若需要借回家使用,請依規定至總務處事務組填寫新北市雙溪國小行動載具借用申請表暨使用保證書。
  • 學生及導師行動載具請依編號使用。
  • 若有轉出/轉入將由教務處協助收回及新增。
  • 科任教師借用行動載具請向總務處事務組登記借用。
  • 每學期末盤點班級行動載具及充電車數量。
  • 借用人應配合事項
  • 借用人因使用或管理不當,致設備發生損壞或遺失,借用人須負擔維修或賠償責任,賠償同廠牌同等級品。
  • 使用設備僅供學習之用,不得使用其他各項加值付費功能,如產生各項費用,由借用人支付。
  • 設備使用應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智慧財產權相關法律規定,不得利用借用設備從事不當行為。
  • 設備借用完畢請將個人帳號、紀錄等機敏資訊登出或刪除,以免後續借用人員留存及使用。